2009年7月15日,陈同海以受贿1.95亿元,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陈同海以1.95亿元的巨额受贿,成功逃避死刑判决,与成克杰,胡长清,王怀忠等高官受贿案相比,其受到"优待"是显...